公告日期:2026-04-22
证券代码:920523 证券简称:德瑞锂电 公告编号:2026-031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或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参照《公司章程》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可循环使用,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应超过预计审批的投资额度。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同时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确保其及时、足额到账。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结算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财务总监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或其他重大变化,须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四章 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公 司委托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二条 在委托的理财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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