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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夜光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4


证券代码:873527 证券简称:夜光明 公告编号:2025-062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07:《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
人员及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六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
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
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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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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