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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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致: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骏创科技”)的委托,担任骏创科技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中声明事项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的含义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相同;对于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或特别说明的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或特别说明的为准。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核查意见及公司披露的公告等资料,骏创科技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其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履行了如下批准与授权程序:
1、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上述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 年 12 月 16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公司于 2025 年 12月 26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122)。
3、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了《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123)。
4、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26 年 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对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骏创科技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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