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证券代码:836547 证券简称:无锡晶海 公告编号:2025-076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及制定无需经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6《关于修订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第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
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第十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以下与非关联方的交易事项(担保除外)上享有决定权,并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且不超过1,000万元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且不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且不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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