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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无锡晶海: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2


证券代码:836547 证券简称:无锡晶海 公告编号:2025-060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需经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3《关于 修订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施权益分派适用本制度。公司权益分派包括利
润分配以及公积金转增股本,其中利润分配包括派发现金股利、股票股利。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科学、审慎决策,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政策。

第四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公司实施如下利润分配办法: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在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但下列特殊情况除外:
(1)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因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影响引起行业盈利大幅下滑,致使公司净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3)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时,公司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4)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时,公司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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