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8
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8 号
关于给予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康乐),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 7 号 A2 幢 201、
202。
刘永江,*ST 康乐董事长。
陶然,*ST 康乐首席执行官。
王泽学,*ST 康乐首席财务官。
经查明,*ST 康乐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ST 康乐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披露《2025 年年度业绩预告
公告》,预计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9,672,000元至-277,913,500元;于2026年2月27日披露《2025
年 年 度 业 绩 快 报 公 告 》 , 预 计 报 告 期 内 利 润 总 额 为
-308,531,680.49 元 ,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308,531,680.49 元 ,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244,346,891.70 元。2026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2025 年年度
业绩 预告及业 绩快报 修正公告 》,将利 润总额 修正为
-579,451,053.35 元,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修正为-579,451,053.35 元,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修正为-26,607,358.65 元,修正数据与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ST 康乐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修
正,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 25
日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 5.1.1 条、第 6.2.3
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刘永江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首席执行官陶然作为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王泽学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 5.1.2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 11.5 条、第 11.6 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ST 康乐、刘永江、陶然、王泽学通报批评的纪律处
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述主体如不服本纪律处分决定,可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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