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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19 17:41:00 股吧网页版
巨能股份: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9


证券代码:920578 证券简称:巨能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0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原因

为了规范公司发起股东及相关主体的股份减持行为,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切实保护全体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新增条款 第三十二条 发起股东及相关主体股份
减持规则:

(一)本条款所称发起股东,指本
章程第二十条所列的公司设立时全体
发起人;本条款所称原始股份,指发起
股东及相关主体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起股东持有的原始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年自愿限售
期届满后,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每年减持的原始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的原始股份初始总数的 25%;
2.该等原始股份,自自愿限售期届满之日起至完成解限售减持用时不少于4个自然年度。

(二)若存在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原始股份的,其减持规则适用本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减持期限起算日为该员工持股平台自身解限售时间到期之日,减持计算基数为该员工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原始股份初始总数。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发起股东的,除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限售、减持的其他强制性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短线交易禁止、减持比例限制、减持预披露、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申报等要求。
(四)发起股东自公司北交所上市之日起新取得的股份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五)发起股东及相关主体减持股份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章程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向公司提交减持计划、减持进展等
相关资料,配合公司完成信息披露及备
案工作。

(六)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适用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本章程的其他规定执行;若本条
款规定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规
则相冲突的,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因新增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三、备查文件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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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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