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金鹏家裔(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四月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汇通三路108号中大金融中心1号楼2610-2617
室
Address: Room 2610-2617, Building 1, Zhongda Financial Center, No.108 Huitong 3rd Road,
Guangdong-Macao In-Depth Cooperation Zone in Hengqin, Guangdong Province
电话(Tel):(+86)0756-8899220 邮编(Postal Code):519030
金鹏家裔(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鹏家裔(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判断,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文件予以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
1、2026 年 3 月 1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召开本次股东
会。
2026 年 3 月 20 日, 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 信息披露平 台
(https://www.bse.cn/)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6-043,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依法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通知》所载内容,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经《股东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下午 15:00 在河南省洛阳市
新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洛新园区三川路 2 号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蔚文绪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7 人,持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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