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证券代码:837592 证券简称:华信永道 公告编号:2025-063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第四十九条规定
的财务资助事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北交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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