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6-09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 于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
予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邮编:410000
17/F,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电话/Tel: +86 731 8868 1999 传真/Fax: +86 731 8868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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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6 月
目 录
释 义......2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4
第二节 正文......5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的批准与授权......5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具体情况......9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10
四、结论意见......12
第三节 签署页......13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新威凌、公司 指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指
计划 激励计划及其行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持续监管办法》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监管指引第 3 号》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
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 指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 指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本所或本所律师 指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或其经办律师
元 指 人民币元,中国之法定货币
若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接受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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