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7-07
证券简称:晨光电缆 证券代码:834639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Chenguang Cable Co., Ltd.
(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白沙湾)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二〇二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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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
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锁定及减持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 (1) 自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公开发
行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
息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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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
(3)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
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
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 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刻生效。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
2、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王良珍、陶云初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10%以上股权的股东凌忠根
承诺如下:
“ (1)自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公开发
行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
息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
诺。
(3)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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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4)本承诺人将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对本次发
行股份转让限制的其他相关规定。
(5)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
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
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上述承诺持续有效,本承诺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
履行上述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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