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证券代码:832662 证券简称:方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4
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8:《董
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解聘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代为履行职责期间,并不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但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辞任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的,其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的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第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法律法规、本细则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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