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证券代码:832662 证券简称:方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5
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9:《经
理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层职责、权限,规范公司经理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公司设经理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第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经理的职权
第七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资金、资产运用事项,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经理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一)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授权经理在以下与非关联方的交易事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上享有决定权,并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
2、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未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未超过1,000万元;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