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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新芝生物:关于分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公告编号:2025-095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9 月 2 日证监许可〔2022〕2024 号《关
于同意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4,925,941 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15.00 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373,889,115.00 元,扣除发行费用38,882,339.15 元,合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35,006,775.85 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214 号和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313 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分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说明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推动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更好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分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分公司——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与创新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分公司”或“分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开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由公司及杭州分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要求,杭州分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本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于 2025 年 9 月 28 日签署了《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四、本次分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信息

账户名称: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与创新杭州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

账号:94130078801800003607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五、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杭州分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与创新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4130078801800003607,截至 2025 年 9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1,000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专户存放金额为 1,000 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
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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