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8
证券代码:831689 证券简称:克莱特 公告编号:2025-105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3)。公司聘请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担任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因此,原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泰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完成变更,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保荐机构中泰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新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威海高新支行”)于 2025 年 9 月 8 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现将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2022年2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52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10.80元/股,初始发行股数为1,000万股(不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的股份),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8,000,000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扣除发行费用(
不含税)人民币14,840,566.0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3,159,433.95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22年3月10日到位,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2]00013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状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与招商银行威海高新支行、中泰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新支行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于2022年3月21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目前尚处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内。甲方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根据发行需要聘请丙方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等相关业务规则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31900069810808,截至2025年8月31日,专户金额为1,289,974.60元。该专户仅用于新能源装备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不得开通公司卡,不得办理通兑业务,不得签订代扣、不允许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多级现金池等系统可以自动扣划或划转的业务。
二、甲方、乙方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乙方对专户资金使用用途、资金来源等不承担监管义务,根据本协议约定履行的行为,均视为已取得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甲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保证募集资金在程序及用途等各方面的合法合规性,乙方不承担因甲方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由于募集资金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若任何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专户或专户资金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的,乙方按照相关机关的要求执行,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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