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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7 21:22:41 股吧网页版
克莱特:德恒律师关于克莱特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十二层

电话:010-5268 2888 传真:010-5268 2999 邮编:100033

目 录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5
一、问题 1.关于前次募投项目...... 5
二、问题 2.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14
三、补充说明......32
第二部分 补充核查......34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3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34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34

四、发行人的设立......4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42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4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43

八、发行人的业务......4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4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4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49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50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5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5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5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5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52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52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5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53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54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5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11F20250262-07 号
致: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克莱特”或“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业务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编号:德恒11F20250262-01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编号:德恒 11F20250262-02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北交所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下发了《关于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经办律师对《审核问询函》的相关问题及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向北交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以下简称“申报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其中财务相关事项的补充核查期间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重大法律事项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
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本所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假设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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