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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25 16:14:41 股吧网页版
克莱特:关于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2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十二层

电话:010-5268 2888 传真:010-5268 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1F20250262 -08 号
致: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克莱特”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关于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等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发行人已提供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证明。

2.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本所特作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出具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发行人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所经办律师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3.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过程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所同意发行人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中国之外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也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且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对会计、审计、评估、行业等非法律事项,仅负有一般注意义务。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7.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以下简称《承销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承销业务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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