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3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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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为特或公司)的委托,作为阿为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督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3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前提和声明:
1、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4、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核查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为阿为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以上前提和声明,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等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履行下列程序:
2025年9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汪彬慧、汪生贵、谢振华、郑六七回避表决。
同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5年10月9日,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各项议案。
2025年10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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