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3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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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汪东律师、方长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资料的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有关原件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起公告。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见证并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9月12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
( 二 )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 在 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官 网
(http://www.bse.cn/)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三)《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四)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9月25日。
(五)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8日15:00—2025年10月9日15:00。
(六)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10月9日15:00在上海市宝山区宝安公路917号1幢三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及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5
年 9 月 25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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