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证券代码:836699 证券简称:海达尔 公告编号:2025-065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下属公司指全资子公司。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
如果公司下属公司经允许对外提供担保,其所作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下属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互保、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项。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一节 担保的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虽不符合上款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
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划分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三)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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