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9
证券代码:873703 证券简称:广厦环能 公告编号:2025-051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3《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信息以及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其他有关规定在北交所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
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控股子公司”)发生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
定,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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