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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广厦环能:承诺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9


证券代码:873703 证券简称:广厦环能 公告编号:2025-053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5《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广厦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是指承诺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
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行为(以下简称“承诺”)。

第三条 承诺人做出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
合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四条 承诺人以及公司在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
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五条 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及义务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
具体履行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
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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