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9
证券代码:836717 证券简称:瑞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6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5《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
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1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就下列情形的董事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
2、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且公司选举2名及以上董事。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细则中所称“董事”不包括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二)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经董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上述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确保被提名人了解提名情况
及相关职责。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以及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
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
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会选举;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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