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9
证券代码:836717 证券简称:瑞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7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达到获取未来收益为目的,将货币
资金、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作价出资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为公司运用上述资源对涉及主营业务投资及非主营业务投资的统称。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但不包括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
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对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对外投资事项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确定的权限范围和
程序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进行决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并由股东会审
议批准;未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3、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4、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5、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一)本条款中相关指标的计算:
1、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上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3、公司对外投资的交易标的为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办法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办法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4、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办法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办法及《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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