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09
证券代码:430718 证券简称:合肥高科 公告编号:2024-062
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4 年 10 月 30 日披露的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报告未经审
计),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239,023,140.02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240,656,747.36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90,666,700 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9,066,67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4 年 12 月 7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计划>的议案》,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本次分派预案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4 年 12 月 7 日召开的监事会审议通过。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度第三季度权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公司章程》“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中规定: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分红方式。
(二)利润分配周期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或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负数等特殊情形除外。如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发放现金股利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 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无重大资金支出,重大资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2、发放现金股利的最低比例在满足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时,公司最近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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