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邓尉路6号2楼 邮编:21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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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七月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编号:2025新苏律意字第0063号
致: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2025年7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2025年7月11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通知公告》”),公司披露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投票方式、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28日14:00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昌路22号四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周延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按照《通知公告》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2025年7月27日15:00至2025年7月28日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与《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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