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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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八月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编号:2025新苏律意字第0075号
致: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冈精密”)的委托,担任吉冈精密本次实施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吉冈精密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授予数量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授予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基础上,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相关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遗漏和/或误导;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5、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6、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调整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到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及相关文件中的数据、意见及结论均为严格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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