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证券代码:831726 证券简称:朱老六 公告编号:2025-063
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无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
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与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状态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通过业务系统向本所报备;其他信息发生变更(如身份证件信息变更、家庭成员人员变更等),相关主体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后 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进行修改。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上市时签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公司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通过业务系统报备。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 5 个
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业务系统。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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