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
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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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
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F20210439-00007 号
致: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朱老六”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以及《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朱老六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全部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或口头陈述,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实、完整、准确;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且全部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有效,公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
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朱老六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朱老六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基于以上所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
正文
一、本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021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年8月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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