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关于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调整
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 录
释 义...... 2
第一部分 声 明...... 4
第二部分 正 文...... 5
一、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授权与批准......5
二、本次解除限售 ...... 6
三、本次调整......10
四、本次回购注销......10
第三部分 结 论...... 12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简称仅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永顺生物、本公司、公 指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持续监管办法》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监管指引第 3 号》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
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 指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
《考核办法》 指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 指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
计划
本次解除限售 指 永顺生物因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而实施的解除限售行为
本次调整 指 永顺生物因实施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而调整本次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行为
本次回购注销 指 永顺生物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中一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所 指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 指 戴毅、陈晓璇律师
关于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调整
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陈晓璇律师担任永顺生物实施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 问 。根 据《 公司 法 》《证券法》《管理办 法 》《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永顺生物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永顺生物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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