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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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3 月
目 录
一、 关于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二、 关于本次年度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4
三、 关于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
四、 结论意见 ...... 7
签署页...... 8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5 日 13:30 在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 29 号公司三楼会议
室召开的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年度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3 月 4 日,贵公司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于2026年3月25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
2026 年 3 月 5 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
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6-022)(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2026 年 3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持有 6.44%股份的股东陈学民书面
提交的《关于提请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
的函》,提请在 2026 年 3 月 25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中增加临时提案,
并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陈学民先生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程序、
内容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
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2026 年 3 月 12 日,公司
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以下简称“《股东会补充通知》”),《股东会补充通知》列明了本次年度股东会增加的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提交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中列明的各项股东会事项未发生变更。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3月 25日13:30 在江苏德源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学民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一致。本次年度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年度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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