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天纺标: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1


证券代码:871753 证券简称:天纺标 公告编号:2025-066
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 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5:《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保
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董事会秘书行为,充分发挥 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
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能够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国家公务员;

(三)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且不存在《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2个交易日内发布公
告,并向北交所报备。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应当提前通知公司董事会并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辞职报告应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的档案文件、正在办理以及待办理事项。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