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4765 证券简称:美之高 公告编号:2025-075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议案之子议案 4.32
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规定的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其他机构、部门和人员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承办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具体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实质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包括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其他重大事项、重大风险情形及重大变更事项,但不包含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 重大交易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上述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重大信息: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
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 发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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