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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美之高: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4765 证券简称:美之高 公告编号:2025-053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议案之子议
案 4.10 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投资决策与管理,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全部对外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长期股权投资,指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货币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通过合资、合作、收购与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行为;

(二)不动产投资;

(三)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本制度中所称的投资,不包括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债券投资、基金投资及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等)和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

第四条 公司重大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交易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的策划、决议以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事宜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管理投资事项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宏观监控,对投资事项有关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集、存档。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投资的财务职能管理部门。投资业务所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将协助办理相关业务。

第九条 公司经理层或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并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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