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4765 证券简称:美之高 公告编号:2025-058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议案之子议案 4.15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
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上
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
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
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
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对外担保,应经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股东会。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
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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