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4765 证券简称:美之高 公告编号:2025-054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议案之子议案 4.11
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公平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以及《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和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
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上市时签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公司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并应当保证公告披露内容的一致性。公司应当披露其指定媒体的网站名称及网址。若信息披露媒体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披露媒体及网站变更信息。
第九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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