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4765 证券简称:美之高 公告编号:2025-061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议案之子议案 4.18
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的管理行为,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三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 诚信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向投资者报告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三) 高效低耗原则。采用先进的沟通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降低沟通成本;
(四) 互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五) 保密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对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六) 统一性原则。公司应确定统一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七) 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八)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五) 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会;
(三) 现场会议(包括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等现场说明会);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电话咨询;
(六) 邮寄资料;
(七) 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 路演;
(九) 现场参观;
(十) 公司网站。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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