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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美之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4765 证券简称:美之高 公告编号:2025-066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议案之子议案 4.23
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查,并形成
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
议;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
作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属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

(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三)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估。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
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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