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9
证券代码:834770 证券简称:艾能聚 公告编号:2025-069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担任董事会秘书需具备的其他任职资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七)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八)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九)被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
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七)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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