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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瑞奇智造: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3781 证券简称:瑞奇智造 公告编号:2025-080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4.22:《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
息以及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其他有关规定在北交所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

(五)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
职及职业经历向北交所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
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本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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