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瑞奇智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3781 证券简称:瑞奇智造 公告编号:2025-087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4.29:《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8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办理以上人员的个人信息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及时
向北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持股情况等个人信息: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权益分派导
致的变动除外),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当日报送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