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证券代码:920781 证券简称:瑞奇智造 公告编号:2026-031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如下: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四)薪酬水平与公司行业薪酬水平、经营业绩、岗位责任、公司规模相适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互相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若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七条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公司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董事的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
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绩效考核;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岗位职务,按照公司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情况领取薪酬,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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