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30
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重光律师事务所
北京 天津 重庆 武汉
北京重光(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重光(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韩银雪、任坤坤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参与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公司章程》、证券持有人名册、股东签到表、股东身份证明资料、本次股东会议案等与本次大会召开相关的文件或材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它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025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等议案。
2025 年 9 月 12 日 , 公 司 在 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https://www.bse.cn 上发布《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
供网络投票) 》,2025 年 9 月 22 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s://www.bse.cn 上发布《关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延期公告》(以下简称《延期公告》),该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根据《延期公告》,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29 日 14:00;通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28 日 15:00—2025 年 9 月 29 日 15:00。
2025 年 9 月 29 日 14 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党涌涛主持,本次股东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会议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合规,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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