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0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网址:
http://www.bse.cn/)公开发布了《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 14:30 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展路 32 号 A1 北幢
1 层-4 层-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沈荣明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
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16 日 15:00—2026 年
4 月 17 日 15:00。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人员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签到册及股东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国结算公司提供的数据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3,261,0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7.45%。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727,4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3.58%。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议第 5 项、第 12 项、第 14
项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二)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261,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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