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9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零二五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7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9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1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43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 ......4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6
第十一章 党组织......49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49
第十三章 附则 ......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辽宁东和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依法在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 91210300732307497N。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审核并于
2023 年 1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0,000 股,于 2023 年 3 月 30 在北交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海城市牌楼镇南沟村,邮政编码 1142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554.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设立日期为 2001 年 10 月 19 日。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加快脚步,安全增效,用户至尊,诚信守道。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制造销售:电熔镁、电熔铬、耐火砖、耐火材料、冶金炉料、非金属矿产品、建材以及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登记存管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若公司股东对持有公司股票的事项存在争议,应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簿记系统记录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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