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关于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和新材”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对东和新材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4 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对东和新材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口业务主要采用美元结算,为有效规避汇率、利率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锁定未来出口收汇利润,保障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降低汇率及利率波动对公司净利润的不利影响,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相关金融衍生品交易。
二、本次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一)交易金额
结合实际经营业务需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任意时点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等值货币),在有效期内,上述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任一时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将不超过上述已审议额度,因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等值货币)。
(二)交易方式
1、交易品种: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
率期权及其组合产品等。
2、交易涉及的币种: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涉及币种限于与公司经
营业务所使用的结算币种,包括但不限于美元、欧元等。
3、交易对手: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三)授权期限
授权期限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的有效期,则有效期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
(四)资金来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为自有或自筹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及其他非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金的正常周转。
三、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有效期内,上述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分析及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也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一)风险分析
1、汇率波动风险:汇率行情变动较大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锁定汇率可能偏离公司实际收付外汇时的汇率,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操作风险。
3、销售预测风险:根据公司对客户应收账款进行销售回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调整自身付款实现日(如付款日遇节假日),造成公司回款预测延后,导致延期交割风险。
4、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法律制度造成外汇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导致的损失。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以实际外汇收支预测为基础进行交易,严格控制交易规模,并建立动态监控与止损机制,以降低汇率异常波动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2、公司制定严格的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明确操作原则、审批权限、业务流程及风险管理要求,落实关键岗位职责分离,确保规范运作。
3、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银行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会审慎挑选具有合法资质且实力较强、资信良好的银行进行合作。
4、持续跟踪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变动,及时评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提示风险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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