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证券代码:920807 证券简称:奔朗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2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经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
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指引第 1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国际业务的外币收付情况,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 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
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等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
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
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不得超范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75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财务负责人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审批
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负责外汇套期保值日常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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