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4
证券代码:920808 证券简称:曙光数创 公告编号:2026-041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为完善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合理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组合需包含短期绩效和长期激励,避免过度追求短期业绩;
(二)市场化与竞争性原则:参考同行业、同规模上市公司薪酬水平,确保竞争力以吸引人才;
(三)公平公正原则:在薪酬确定和发放过程中,确保公平、公正。
公司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专门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
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议。在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其他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办法执行。
(二)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福利补助/贴、绩效薪酬、中
长期激励收入四部分构成,综合考量以下因素确定:
(一)公司发展情况;
(二)年度经营业绩;
(三)职务等级及职责情况;
(四)同行业、公司所在地区市场薪资行情;
(五)通货膨胀水平;
(六)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主要体现绩效结果导向,以公司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业绩实现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完成情况核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
薪酬发放制度执行。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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