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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春光智能: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5

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辽宁春光机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577233300Y。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00 万股,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北交所”或“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名称: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

集团简称:春光集团

第五条 公司住所:锦州七里河工业园区,邮政编码:121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59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是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坚持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中国共产党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党支部是党在公司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在公司得到贯彻落实。

党支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宣传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议;2.加强自身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与服务,推进党员发展工作;3.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凝聚职工群众,维护企业和谐稳定;4.监督党员干部及关键岗位人员遵守党纪国法与公司规章,防范廉政风险;5.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其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公司应为党支部开展上述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包括活动经费、场地等资源,且将党支部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党支部正常开展活动。
本条款内容若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组织要求不一致,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党组织要求执行。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
权益的最大化。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包装专用设备制造;包装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
机械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智能仓储装备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智能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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