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920810 证券简称:春光智能 公告编号:2026-022
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并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负责制定公正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委员会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委员会负责组织,上市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委员会按公正透明的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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